武汉市蔡甸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案的《民事诉状》
201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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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
武汉韩飞律师于2011年在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所处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所起草的《民事诉状》。放置于此,供有需要的网友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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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韩飞律师于2011年在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所处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所起草的《民事诉状》。放置于此,供有需要的网友参考使用。
【本文摘要】
武汉韩飞律师于2011年年初在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所处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所起草的《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放置于此,供有需要的网友参考使用。
【本文摘要】
1、保险公司不仅应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需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交通肇事逃逸系“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赔事由的保险条款内容未告知保险人的,即便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摘要】
1、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其死亡赔偿金应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加以计算。
2、保险公司不仅应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需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摘要】
武汉韩飞律师于2011年年初在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所处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所起草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放置于此,供有需要的网友参考使用。
【本文摘要】
武汉韩飞律师在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所处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针对民事起诉状所拟定的《诉讼请求构成明细表》。放置于此,供有需要的网友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