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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蔡甸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案的《民事诉状》

民 事 诉 状

原告一: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镇☆☆村☆☆组☆☆号,系死者王☆☆之父。

原告二:吴☆☆,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镇☆☆村☆☆组☆☆号,系死者王☆☆之母。

原告三:陈☆☆,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镇☆☆村☆☆组☆☆号,系死者王☆☆之妻。

原告四: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开发区☆☆大道☆☆号☆☆楼☆☆单元☆☆号,系死者王☆☆之子。

原告五:王☆☆,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路☆☆号,系死者王☆☆之女。

被告一:湖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区☆☆镇☆☆路,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电话:☆☆☆☆☆☆☆☆。

被告二:付☆☆,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镇☆☆村☆☆组☆☆号。

电话:☆☆☆☆☆☆☆☆。

被告三: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区☆☆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湖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付☆☆、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共同连带赔偿五名原告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74403.26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月☆☆日☆☆时☆☆分,王☆☆驾驶鄂☆☆☆☆号小型客车,沿☆☆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处,遇付☆☆驾驶鄂☆☆☆☆号中型厢式货车对向行驶,临近时付☆☆向左打方向避让过程中,货车头部左侧与小客车头部正面发生碰撞,致使王☆☆当场死亡、两车受损。

武汉市公安局☆☆区分局交巡警大队于2011年☆☆月☆☆日,作出了☆☆公交认字【2011】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大队认定:王☆☆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付☆☆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武汉☆☆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1年☆☆月☆☆日,作出了武☆☆尸检字【2011】第☆☆号法医鉴定意见书,该司法鉴定所认定:王☆☆因此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11年☆☆月☆☆日,武汉市☆☆区物价局价格论证中心作出☆☆价☆☆鉴字【2011】☆☆号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鄂☆☆☆☆小型客车的车辆损失总额为16400元。

另外,事故车辆鄂☆☆☆☆号中型厢式货车的车主为湖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该车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月☆☆日起,至2012年☆☆月☆☆日止。

因三被告怠于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具状人:               年     月     日

 具状人:               年     月     日

具状人:               年     月     日

具状人:               年     月     日

本文由武汉交通事故律师韩飞(预约电话1398-6149-448)友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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