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文书 > 武汉市青山区工伤事故赔偿《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武汉市青山区工伤事故赔偿《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村☆☆号。

联系电话:☆☆☆☆☆☆。

第一被申请人: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公司内,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联系电话:☆☆☆☆☆☆。

第二被申请人: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路☆☆号,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依法裁令第一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月至2011年☆☆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若无法补缴,则由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现金损失8338.16元。

2、依法裁令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00元。

3、依法裁令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伤医疗费、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等各项工伤待遇合计94667.22元。

4、依法裁令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押金390元。

5、依法裁令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971.38元。

6、依法裁令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仲裁请求与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2010年☆☆月起入职第一被申请人公司,由第一被申请人派遣至第二被申请人公司,任第二被申请人的☆☆工之职。申请人每月的工资数额为1500元,在职期间两名被申请人均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0年☆☆月☆☆日☆☆时☆☆分,申请人在为第二被申请人搬运☆☆时被压伤左手。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月☆☆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到的该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1年☆☆月☆☆日作出《武汉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工伤的致残程度为☆☆级。第一被申请人不服该鉴定结论,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了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1年☆☆月☆☆日作出《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工伤的致残程度为☆☆级。

申请人于2011年☆☆月☆☆日以“第一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工伤赔偿待遇、未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为由,书面通知第一被申请人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因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无法就劳动争议事项达成协议,故向贵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予以公平、公正裁决。

此致

武汉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本文由武汉交通事故律师韩飞(预约电话1398-6149-448)友情提供。

分类: 律师文书 标签:
  1. 本文目前尚无任何评论.
  1. 本文目前尚无任何 trackbacks 和 pingbacks.

This site is protected by WP-CopyRightPr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