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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交通事故商业险拒赔而提起仲裁,开庭时提交的《证据目录》

武汉☆☆有限公司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

证 据 目 录

 (申请人武汉☆☆有限公司提供)

证据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

以证实:1、申请人为其所有的鄂A☆☆ ☆☆号微型客车,在被申请人处投有交强险及商业性质的机动车保险。其保险期间均为: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2、在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保险(B)”的责任限额为50,000元,且覆盖有不计免赔。

证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以证实:1、20☆☆年☆☆月☆☆日☆☆时☆☆分,申请人公司的司机刘☆☆驾驶事故车辆行驶至武汉市江岸区☆☆街时,与受害人高☆☆所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后,致高☆☆受伤。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江岸大队认定:刘☆☆驾驶机动车上路时,未及时发生路面情况,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刘☆☆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交通事故发生于20☆☆年☆☆月☆☆日,尚处于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期间内。

证据三、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岸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以证实:1、受害人高☆☆作为原告,于20☆☆年☆☆月☆☆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申请人、申请人公司的司机刘☆☆及被申请人,赔偿高☆☆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该院于20☆☆年☆☆月☆☆日对本案作出了(20☆☆)岸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民事判决书》的“审理查明”部分,查明高☆☆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治疗13天,第一次支出医疗费用24,379.88元;第二次住院治疗11天,此次支出医疗费用3,167.12元。上述两次住院费用共计支出27,547元,其中申请人公司的司机刘☆☆垫付19,000元。

3、《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认为超出交强险保险限额的部分,由申请人公司的司机刘☆☆承担75%赔偿责任,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核定原告高☆☆的事故损失包括:1、医疗费27,54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5、法医鉴定费710元,8、后期治疗费9,000元,9、营养费500元。(此五项损失合计38,117元);被申请人按交强险责任限额,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10,000元;超出交强险赔付限额的损失为28,117元,由申请人公司的司机刘☆☆承担75%的赔偿责任,即21,088元,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据四、☆☆医院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湖北☆☆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

以证实:受害人高☆☆因交通事故,第一次住院医疗费用为24,379.88元;第二次住院医疗费用为3,167.12元;经法医鉴定,其后期治疗费为9,000元。

证据五: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收条。

以证实:1、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岸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2、受害人高☆☆收到了申请人公司的司机刘☆☆垫付的赔偿款2,088元,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岸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

证据六: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登记表,养老保险对账单,收条。

以证实:1、刘☆☆系申请人公司员工,工作岗位是司机,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为刘☆☆缴纳有社会保险。

2、受害人高☆☆的前期医疗费19,000元及民事判决书执行阶段的赔偿款2,088元(合计21,088元),实际均已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3、被申请人应依照保险单向申请人赔偿保险金。

本文由武汉交通事故律师韩飞(预约电话1398-6149-448)友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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